京华时报讯(记者张淑玲通讯员窦京京)电影《美姐》尚未公映,便在豆瓣网、腾讯网上传播,享有该部电影著作权的北京缘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缘起公司)将两家网站所属的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(简称豆网公司)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腾讯公司)诉至法院索赔。昨天,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腾讯公司赔偿缘起公司12.25万元。豆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直接播放电影,不构成侵权。
缘起公司诉称,2011年8月,缘起公司与天画画天(北京)文化传媒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天画公司)合作拍摄影片《美姐》。2012年9月,《美姐》取得公映许可证。2013年3月7日,腾讯网视频频道上传了《美姐》,点击便可观看完整内容。在豆网公司经营的豆瓣网网络用户评论中,有用户提供了《美姐》的下载地址。因两网站提前泄露影片内容,造成原发行方终止合作,致影片上映受到影响。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开道歉一周以上,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80万元。
腾讯公司辩称,腾讯公司与中国电影导演协会(简称导演协会)有合作关系,上传影片来自导演协会,其目的是便于评委在线观看,导演协会曾保证其拥有影片版权,并曾承诺出面处理相关版权争议;收到律师函后,腾讯公司已及时下线了该影片,该影片在腾讯网上仅存了一个月,影响小。
同时,腾讯公司还对缘起公司的著作权人身份提出质疑,称其仅是出品单位,而非制片人。
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,腾讯公司赔偿缘起公司经济损失10万、合理费用2.25万,同时驳回了缘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缘起公司没明确表示是否上诉,腾讯公司及豆网公司明确表示不上诉。